张晓梅委员说:如果“经期保护”提案通过,对于我们很多女性,以及后代也是有好处的。
人物:张晓梅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一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美容时常报社社长及总编辑、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副理事长、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副会长、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美容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晓梅曾先后获得由国务院和全国妇联推荐的“联合国世界青年企业家杰出成就奖”;中华全国妇联、全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十五大杰出创业女性”;全国妇联“中国十大女杰”提名奖;“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企业成功女性20人”;“全国三八红旗手”。
张晓梅: 在这次提案中,我还想是否可以把经期对女性的关爱的问题也能够落到实处。比如说可以用一点假期的办法,比如半天或者是一天或者说允许她能够调休,这个也是比较客观的措施。如果“经期保护”提案通过,对于我们很多女性,以及后代也是有好处的。
《提案:女性经期是否应有法定休假》( 张晓梅3、6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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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已有将女性“假期”受到法律保护写入了法律的先例。比如:《日本劳动标准法》第67条明确规定,女性在经期苦痛或工作对女性行经有妨碍要求经期假时,雇主不得继续使其工作。在国内,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加大对职业女性健康权的保护,已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制度以法规形式得以不同程度的体现。2006年9月7日,江西省《关于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中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月经期间,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2—3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2007年11月28日,湖北省发布《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为此建议:
一、充分考虑职业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特别应考虑现代时期职业女性面临的新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应受到特殊的保护权利。
二、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休假时间建议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三、除经期休假外,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具体休假制度也应一并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抽样调查报告同时显示:有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明确相关妇女保护条例,可确保职业女性生理健康权益。
每个家庭都有职业女性或劳动妇女,关注她们的生命健康也是对每一个家庭的关爱。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制定和监督落实相关的妇女保护权益,将这一惠及民族和社会的举措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
《该怎么理解委员提案》( 张晓梅3、10博客)
前两天,“女性经期休假”的提案发到博客后,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在此,首先感谢网友们的关注。
这个提案也引发了媒体的关注讨论和报道,并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意外的是,羊城晚报记者在“三八节”当天的报道中亵称这个提案是“搞笑”提案,并在文中用了有侮辱意味的语言说:没听说世界上哪个国家把生理期的女性当成特殊动物来保护的。按照这推论,如果对生理期的妇女进行特殊保护是在保护特殊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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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晚记者还提到,此法国外没有先例,以佐证该提案没有依据性。我以为,如果是网民个人话语,完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一些国人已经习惯以国外先例为行动指引。但对于主流媒体的新闻工作者,是不恰当的。一是该提案中明确提出日本已将女性这一权益写入相关法律,记者视而不见?二是即使没有国外先例,我们国家为何就不能首先将这一惠及妇女的权益写入法律呢?中国是女性就业大国,有他的特殊性,中国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走自己的道路。我们在很多事情上,并不需要事事以国外为先例。
更不恰当的是,在文章的最后,记者还援引或用了一位人大代表的话对提案进行了总结:“政协委员能不能提些真正有意义、可操作的提案?”
这里,我想表明的是:
一、提案是每个委员的观点和主张,并不能代表所有委员,媒体不可泛指其他甚至所有政协委员;即使是口语化的引用,在严肃的“两会”报道中,也应该特别避免。
二、提案是委员建言献策的一大权利,至于提案是否有意义、有无可操作性不宜以一人之言以概全。特别是记者以他人之口在主流媒体上发表类攻击性的语言,是不正确的。
三、希望《羊城晚报》对此文的影响负以责任,并予以解释。
此外,对提案一些媒体和网民提出了的观点,说明如下:
难以实施: 有些媒体提出,这一提案不具备可施行性。我认为,这主要是没有看清楚提案中所诉求的权利部分。提案原文是:建议:一、将普遍没有受到特殊保护,但又是伴随着职业女性生涯的经期的休假制度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职业妇女在经期受到保护等法定权利。二、建议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办法:休假时间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患痛经的职业女性至少可休息一天。
这个提案建议明确和细化要求,一是要以法律形式,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经期保护明确化,以从立法高度上解决妇女在经期得不到保护的事实;二是在休假制度的建议上,根据现有国情,特别提出了
调休 方案。调休并不会减少就业时间,但又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相当数量女性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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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题大作,哗众取宠: “经期休假”提案为何会引起一些人如此大的抵触反应?这多是因为“女性经期休假”与“政协提案”两个词汇所引发的“非正常化学反应”。的确,在一些封建思想依然存留的人的思想里,讨论女性的某一项生命健康权影响了“两会”的严肃性。从某种程度说,还是封建思想的一种残余。
每个家庭里都有女性,有正常生理期的女性每月都要经历经期带来的不便甚至痛苦。这样一项关乎近半人口的事情已不是小题大作,更不是哗众取宠。也许在某些人看来,全国妇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实施十年后调查公布的78.5%的妇女在经期得不到特殊保护的调查事实只是一个“小题”,而把已经实施近16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经期特殊保护的法律条文细化明确化,把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实施多年条例写入法律却成了“大作”。
为何更关注经期问题: 在保护法中,孕期、产期、哺乳期多已得到相应的落实和体现,而经期是几乎完全被忽略了,包括绝大多数女性自身也忽略了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女性的身心健康。
“成立经期鉴定所”荒诞说: 女性经期对于每一个女人来讲都是隐私。女性在经期休假所需要的手续自然有医院来完成。假如你若拉肚子请假,难道还要在拉肚子时请领导入厕一观才能准病假?每个公司或单位都需成立医院来鉴定请病假是不是谎请?为什么偏偏在谈到女性经期请假时会有这种荒诞甚至低级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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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和女性息息相关并且早已写入国务院法规没得已执行的权益提案引发了这么大的“特别关注”是没有想到的。在此,首先要向支持这一提案的媒体和网友们表示感谢。就像一些媒体所说:这是一份温暖的提案;是三八节给女人最好的礼物,这个提案本身说明了社会的进步。感谢你们的认识和评价。